小刘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A公司的共享电动车一辆。骑行中,小刘因车辆侧翻造成头皮撕裂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小刘认为,其租赁的共享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没有登记上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刘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两家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6万余元。
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这是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驾驶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既是强制性规定,也是安全驾驶的必然要求。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不可能要求其随时随地携带安全头盔。”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顾正阳说,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营运所用电动车随车配置头盔必不可少,所以A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负有运营指导管理的义务,应当对A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网络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顾正阳表示。
既要绿色出行,更要安全出行。在本案中,小刘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法院认定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刘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小刘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A公司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相关企业要自觉优化服务,努力为公众提供绿色安全的骑行服务,助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共享电动车租赁人骑行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情况,骑行中注意自身安全。
“本案裁判从经营者对其产品负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原理出发,论证了共享电动车提供者负有配置安全头盔的从合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划定了消费者、经营者和共享平台之间的法律责任边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曾大鹏表示,本案裁判对于规范共享电动车市场,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积极作用。